5月29日下午3點17分,喬先生駕駛一輛微型小貨車行駛到旅游大道寺莊路口處時,被在此執法的武安旅游中隊交警開具了罰單;罰單顯示的違法行為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交警說我拉的氬氣鋼瓶是危險貨物,我還一直對他們說這個應該不屬于危險貨物吧!他們查了一下手機,讓我看了一下說屬于危險貨物之后給開了罰單。”喬先生說當時現場說的違法行為是氬氣鋼瓶的事,不知道為啥給開的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違法行為。“當時也沒有仔細看,給我開了單子后我就開車走了。”
29日下午6點多,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旅游景區管理中隊的一位民警通過手機百度查詢給出的答案是:屬于危險品。“你也可以去大隊法制科問一下。如果不屬于危險品,我們也學習了并依法取消罰單!”
5月31日上午8點20分,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二樓法制科給出的答案是:不確定,可以去交通局問一下。
“應該屬于吧,不好確定,我用手機給查一下。”一名工作人員這樣說。還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就直接說是屬于危險品“易燃易爆的!”
最終法制科的工作人員建意去交通局問一下。
5月31日上午8點45分,武安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的霍(音譯)站長:屬于運輸危險品。
“屬于運輸危險品,你是邯鄲人可以去你們當地詢問,我這9點還有開會呢!”在和霍站長斷斷續續的溝通過程中,有心和他作進一步交流溝通,他最后說出這樣的話予于拒絕。
裝有氬氣的氬氣鋼瓶屬于道路運輸危險品嗎?
經網絡資料查詢轉換計算,裝有氬氣的氬氣鋼瓶不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品的第2類標準和條件。(相關資料后附,可自行轉換比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交運發〔2017〕96號——在道路運輸環節按照普通貨物進行管理。
2017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限量瓶裝氮氣等氣體道路運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決定對氮、氦、氖、氬、氪、氙等低危氣體,單個氣瓶公稱容積不超過50升,每個運輸單元所運輸的壓縮氣體氣瓶總水容積不超過500升的,在道路運輸環節按照普通貨物進行管理,豁免其關于運輸企業資質、專用車輛和從業人員資格等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圖文/謝增良)
附相關資料:
氬氣是什么?
百度百科:氬氣是一種無色、無味的單原子氣體,相對原子質量為39.948。一般由空氣液化后,用分餾法制取氬氣。氬氣的密度是空氣的1.4倍,是氦氣的10倍。氬氣是一種惰性氣體,在常溫下與其他物質均不起化學反應,在高溫下也不溶于液態金屬中,在焊接有色金屬時更能顯示其優越性。可用于燈泡充氣和對不銹鋼、鎂、鋁等的電弧焊接,即“氬弧焊”。
交通運輸危險品的定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經201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2號公布。
第1類為爆炸品,分別為1類1項、1類2項、1類3項、1類4項、1類5項、1類6項;
第2類為氣體,分別為2類1項、2類2項、2類3項;
第3類為易燃液體;
第4類為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分別為4類1項、4類2項、4類3項;
第5類為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分別為5類1項、5類2項;
第6類為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分別為6類1項、6類2項;
第7類為放射性物質;
第8類為腐蝕性物質;
第9類為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氬氣是否屬于道路運輸危險品第2類氣體?
第2類 氣體
本類氣體指:a) 在50℃時,蒸氣壓力大于300 kPa的物質;或b) 20℃時在101.3 kPa標準壓力下完全是氣態的物質。
本類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和冷凍液化氣體、一種或多種氣體與一種或多種其他類別物質的蒸氣的混合物、充有氣體的物品和煙霧劑。
鋼瓶裝氬氣的相關:
氬氣的蒸汽壓 202.64kPa(-179℃);熔點 ,市場上常用的氬氣鋼瓶應該是標準40L的,理論實際容量應該有6立方,壓力150kg,也就是滿瓶壓力15MPA。但實際情況不會充滿的,所以通常壓力只有120-140kg左右。而且大部分商家會充很少,壓力甚至才只有100多kg。